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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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201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3〕62号)精神,为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细化落实措施,逐项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二、切实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抓紧衔接此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任务和进度安排等,确保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到位。
(一)关于国务院此次取消的事项。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事项(含对应的审核、初审事项)自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起一律取消,不得变相实施。有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并通过有效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对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前已受理的事项申请要妥善处理。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起一律取消。物价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有效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自粤府〔2013〕62号文印发之日(6月14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并和规范市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茂办发〔2013〕2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关于国务院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省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制定相关承接方案,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下放事项及权责关系等,尽快完成交接工作。要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能下放到县级的要进一步下放,能加快办理的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下放的事项须经市编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备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3年8月30日前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编办,由市编办会市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切实加强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茂机编办〔2013〕58号)的要求,针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准广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精神,积极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向社会、市场、下级政府放权。大力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优化,不断提高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水平。
市编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3〕62号)(略)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粤府〔2013〕62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13〕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沟通衔接,全面落实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抓紧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并结合《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和《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要求,认真研究对应贯彻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到位。对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分别成立专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我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事项(含对应的审核、初审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不得变相实施。对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涉及投资审批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做好对接,能下放到市县的要进一步下放,能加快办理的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3年6月30日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送省编办,由省编办会省监察厅、法制办等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审定。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准广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精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责任。要继续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向社会、市场、下级政府放权,着力取消和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事项,进一步压减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深化和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抓紧清理年检(年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等事项,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严格按规定程序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积极推动《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立法,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大力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全面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和审批环节简化,大幅缩减审批自由裁量权。抓紧建立并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行政审批目录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在取消和下放权力的同时,要不断创新和改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开展改革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201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1 |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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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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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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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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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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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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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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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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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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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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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
安全监 管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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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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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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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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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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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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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
交通运输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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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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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
交通运输部 |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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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省级地方 海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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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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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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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水利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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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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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
水利部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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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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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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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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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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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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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
商务部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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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
商务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6〕10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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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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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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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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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
教育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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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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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
科技部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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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
科技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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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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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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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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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工商总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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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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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
国家海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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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4〕135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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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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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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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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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
国家林业局 |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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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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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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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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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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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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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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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
国务院 国资委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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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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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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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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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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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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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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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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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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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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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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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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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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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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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工商总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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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工商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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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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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住房城乡 建设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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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
科技部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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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
科技部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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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
环境保护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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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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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0项)
(共计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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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共计3项)
(共计3项)
序 号 |
项 目 |
收费部门 |
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费 |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
取消 |
2 |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 费 |
烟草部门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
取消 |
3 |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
保密部门 |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 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 知》(国保〔199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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